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患者忽然死亡,有时候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的,有时候则是因为患者的体质特殊,或者是自身疾病引起的。当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时候,尸检就是一个重要的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方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那么,大家都知道尸检的程序是怎样的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关于尸检机构,也是有规定的。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传统习俗和观念的影响,往往会拒绝尸检。但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鉴定结论,因此,在申请做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就会不予受理。
做不做尸检,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大家要认真考虑!